系列说明

本文是《酒店主特许经营架构:实务笔记》系列文章之一。本系列聚焦酒店主特许经营平台区别于传统酒店管理及单店特许经营安排的法律、商业与治理架构问题。结合为国际酒店集团及本地运营商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本系列分别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角度,讨论主特许经营结构中的关键问题。

先看品牌标准究竟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酒店行业通常把品牌标准视为品牌方理所当然应当提供的成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认识并无问题。在酒店管理或单店特许经营项目中,许可方通常应当交付一套完整的品牌标准,受许可的一方也很少有机会就标准本身进行谈判。但到了主特许经营项目,这一前提不能直接沿用,而应当结合具体品牌和目标市场重新检验。在起草品牌标准条款之前,双方首先需要回答两个常被行业惯性掩盖的问题:这个品牌是否已经真正成熟?进入该区域后,现有标准是否仍需本地化?

并非所有通过主特许经营模式输出的品牌都已经具备完整的标准体系。有些品牌尚处于早期阶段,除了一个品牌概念和名称之外,几乎没有可供直接执行的内容;被许可方取得的只是一个框架,必须在该框架下从零开始建立整套标准。另一些品牌在其发源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但在拟进入的区域尚无运营基础,被许可方也不可能把其他市场的做法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同市场在消费者偏好、建设条件、供应链、用工模式和收益结构上各有特点,不存在一套可以不经调整而适用于所有市场的品牌标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本地化都不可避免,而本地化必然产生投入。接下来真正需要解决的,是谁负责这项工作,以及相关成本由谁承担。

由被许可方牵头开展本地化,通常符合商业逻辑。被许可方更熟悉当地市场,这往往正是许可方选择其作为区域合作伙伴的原因。但由谁承担费用,则是另一个问题,也应当成为交易条件的一部分。是由被许可方自行负担全部投入,还是由许可方提供开业支持款(key money),以及支持以何种方式提供,都应当在签约时明确,而不应留待日后凭惯例推定。较常见的安排是由许可方以贷款形式提供支持款,并在双方合作持续履行的前提下,按照约定年限逐年摊销和豁免。被许可方需要认识到,支持金额、提供方式以及豁免进度都并非固定做法,而是可以谈判的商业条款。

本地化成果归谁所有

成本之外,还有一个更难处理、却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本地化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归谁所有?简单写一句"全部知识产权归品牌方所有",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合理的权利分配至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地化的程度有多深,投入有多大,以及相关成果实际上由谁完成。

如果调整只是零星、非核心且成本有限,通常没有太大争议,品牌标准相关知识产权归许可方的通常规则仍可适用。但有些品牌进入区域时,能够提供的只有一个名称和寥寥数页的概念文件。此后,从客房尺寸、设计规范、家具、固定装置及设备(FF&E)的选型,到服务流程、餐饮概念和运营程序,均由被许可方逐项开发,甚至需要由其自费建设样板房,才能把抽象概念固化为可执行的标准。换言之,是被许可方把一个品牌设想真正做成了一套运营体系。此时,如果许可方仅以相关成果使用了其商标为由,主张全部成果当然归其所有,被许可方自然会追问:这一主张的法律和商业依据是什么?手册中可以普遍适用于其他品牌的内容应当如何处理?去掉品牌标识后,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可能根本无法被识别为该品牌所独有。对被许可方而言,最实质的问题还在后面:一旦其失去独占权,或者主特许经营关系终止,由其投入开发的整套体系是否会无偿归许可方所有,并可立即交由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继续使用,而实际完成开发的一方得不到任何补偿?

许可方的考虑恰好相反,也同样有其合理性。许可方可能提供了开业支持款,也可能没有,但无论如何,其特许权使用费的整体定价通常已经考虑到该区域开发和本地化所需的投入。许可方会主张,凡承载其品牌标识的内容均应归其所有,其自行使用相关标准以及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也不应受到限制。一个品牌如果在合作终止后仍无法自由使用自己的运营手册,无论该手册是由谁制作,就很难重新进入该市场或委任新的合作伙伴。

成熟的交易方会在签约时正面处理这些问题,而不会把答案留给事后争议。可行的折中并不罕见:本地化标准可以归许可方所有,同时由许可方在许可期内向被许可方授予免许可费的使用权;真正能够分割、且不承载品牌识别功能的成果,可以由被许可方保留;也可以约定在终止时通过回购机制按价转让,而不是当然、无偿地归许可方所有。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权利分配,有一项程序规则原则上不应存在争议:任何本地化标准均须经许可方批准或由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采纳;一经采纳,即正式成为品牌标准的一部分,对被许可方分特许经营的每一家酒店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与品牌发源市场形成的标准并无区别。

核心品牌标准必须得到严格保护

许可方通常通过两类机制保护品牌:一是对涉及品牌标准的事项保留审批权,二是对使用该品牌经营的酒店进行定期审计。但如果所有事项都须报许可方批准,这套机制反而会失去效用。审批程序会成为瓶颈,所有决策都被集中到一个并不直接承担区域开发进度压力的总部职能部门。被许可方需要的决策速度超过审批体系所能提供的速度,久而久之便可能不再报批,最终导致书面标准与实际运营标准在不知不觉中脱节。这种结果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许可方如果对所有事项一概保留审批权,只会把有限的管理注意力分散到大量并不值得控制的细节上,真正关系品牌价值的事项反而容易淹没在审批队列中。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准确界定品牌的核心,并把核心范围控制得足够窄,再对其实施不留例外的保护。所谓核心,应当是客人能够感知并据此识别品牌的部分,包括商标的使用、使酒店在不同市场仍可被辨认的视觉与设计特征、忠诚度计划的积分和会员礼遇机制,以及少数真正定义住客体验的关键服务环节。对于这些事项,不应设置默示批准机制,也不应允许偏离逐步累积。许可方的执行权还应当穿透被许可方,延伸至各分特许酒店,并通过酒店层面的审计和检查权予以落实。某项标准究竟源自品牌发源市场,还是经本地化后在区域内采纳,并不重要;一旦被纳入品牌核心,就应当按照同样的强度执行。

被许可方不应排斥这种严格保护。真正成熟的被许可方反而会在谈判中主动要求许可方守住品牌核心。被许可方以数十年的期限投入资本搭建区域平台,其商业前提正是:对于来到该区域的客人而言,这个品牌应当保持与其在发源市场相同的含义。被许可方签约的每一家分特许经营商,购买的也是这种跨市场的一致性。如果许可方无论在该区域,还是在其自行管理或直接特许经营的酒店体系中,对核心标准执行不力,受损的将是被许可方整个开发计划赖以成立的品牌资产。只有许可方有能力在整个体系内维护品牌核心,但双方都依赖这种维护。因此,被许可方审查许可方过往执行品牌标准的记录,应当与许可方审查被许可方合规文化同样认真。

核心之外,应当把经营空间留给被许可方

核心之外,是采购、人员配置模式、餐饮概念、定价以及大量日常运营细节。这些事项本身通常不构成品牌识别,但也不能因此当然归由任何一方控制。哪些事项应由许可方决定,哪些事项应交由被许可方经营,无法依靠一张适用于所有交易的固定清单解决。与一开始审视品牌标准是否成熟一样,双方应当结合具体品牌和具体市场,按不同领域逐项分析。

定价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如果许可方在该区域已经拥有相当规模的运营组合,其对受许品牌的价格定位通常具有正当的控制利益,因为客人会把该品牌与许可方在同一市场、同一档次的其他酒店进行比较,失衡的定价会同时损害相关品牌和许可方现有组合的市场定位。反之,如果许可方是首次进入该市场,既没有既有酒店组合需要保护,也未必比被许可方更了解当地需求和竞争格局,那么定价权更适合留给被许可方。同一条控制性条款,在一项交易中可能有充分依据,在另一项交易中却可能完全缺乏说服力。

采购也应遵循同样的判断逻辑。如果许可方掌握的供应链在品类深度、质量和成本方面确实优于被许可方在当地能够取得的资源,集中采购便能为双方创造价值,理性的被许可方也会愿意采用。反之,如果本地供应链更具优势,却仍强制酒店从许可方指定的、通常是全球供应商体系中采购,导致到岸成本高于本地替代方案,同时又无法证明存在实质性的质量差异,那么这种安排并未保护任何客人可以感知的品牌体验,成本却最终由区域业务的利润承担。人员配置模式和餐饮概念同样需要逐一结合市场判断。在品牌发源市场仅被视为配套设施的餐厅,在目标区域可能贡献酒店一半的收入。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回到相同的问题:哪一方拥有更强的能力和更充分的信息?集中控制究竟是在保护客人能够体验到的品牌价值,还是仅仅延续发源市场的既有习惯?

当双方在某一领域的能力和信息优势难分高下时,灵活性原则上应当留给被许可方。酒店由被许可方负责运营,开发指标由其承担,单店经济效益也最终由其负责;总部作出的错误判断,成本却会在当地兑现。许可方并不会因此失去必要保护,其仍可通过约定的审批权和定期审计机制监督执行。

结语

在传统酒店管理或单店特许经营安排中,品牌标准通常被视为一套已经存在、由受许可一方接受并执行的体系。但在主特许经营中,品牌标准本身就是交易谈判的一部分。任何把标准视为既定事实的交易方,都可能在最不利的时点才发现结构中的空缺。相关问题应当在签约时依次问清:完整的标准体系是否确实已经存在,还是被许可方实际上需要从零建立?本地化由谁负责、由谁出资,形成的成果在许可期内和终止后分别归谁?标准形成后,哪些事项必须由许可方控制,哪些事项应当留给更熟悉市场的被许可方自主经营?

真正能够经受长期合作考验的结构,会有意识地回答上述每一个问题:如实界定品牌标准当前的发展程度;通过交易条款明确本地化成本及成果归属,而不是依赖未经验证的假设;对范围清晰且足够集中的品牌核心实施严格保护;对于核心之外的事项,则结合眼前的品牌和市场逐项分配控制权,并在集中控制缺乏充分理由时,把经营灵活性留给被许可方。二三十年的许可期内,市场会变化,运营手册也会不断演进。因此,协议还应当对品牌标准未来如何发展、更新和采纳作出安排。